民法典还有事实婚姻一说吗?
来源头条作者:李瑜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引发婚姻危机的问题,如出轨、与他人同居、婚外恋等这些问题极易导致婚姻破裂,不仅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还侵犯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在离婚率不断更加的今天,如何维护这种关系也显得愈发重要。在维护好婚姻关系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对正常婚姻关系影响最大的重婚问题。一、重婚的认定问题按照《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理论,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保持婚姻关系即构成重婚。在民法领域,有关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中,婚姻关系是有事实婚姻和法定婚姻之分的,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该通知,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是受到法律承认的,但是自1994年2月1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属于合法夫妻,不具有婚姻关系,当时《婚姻法》及现在《民法典》当中的事实婚姻不再被承认。那么,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婚指的是同一时期的两个婚姻关系的建立都是法定的婚姻,不包含事实婚姻。根据刑法理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一种是自己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这里既包含法定婚姻,也包括事实婚姻。经过合法登记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都属于刑法中的婚姻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重婚。由此可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婚认定与《刑法》中的重婚认定存在差异,《民法典》中的重婚不包含事实婚姻,但是《刑法》中认定的重婚是包含事实婚姻的。二、《民法典》与《刑法》中关于重婚的衔接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双方不一致的规定,是否会导致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上出现空白,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事实婚姻关系从刑事法角度上将侵犯了一夫一妻制度。对于以夫妻关系长期同居在一起的行为人来说,实质上就是夫妻,只是形式上不具有法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如果在已经有配偶的情况下,最终对一夫一妻制度的侵犯相比于两次或多次法定结婚[①]而言是一样的。因此,在《刑法》中,需要对事实婚姻进行规制,保护一夫一妻制度不受非法侵犯。其次,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中,主要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间接的也是保护婚姻登记制度。对于事实婚姻实质上与不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情形对无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相同,为了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可以把事实婚姻包括在内,无需再进行区分。最后,对于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中,重婚不包含事实婚姻也是对婚姻登记的提倡和维护,为无配偶者进行婚姻登记提供导向,通过法律规范公民进行合法登记,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关系,如果继续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冲击,因此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中不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合理性。综上所述,在《刑法》中的重婚罪包含事实婚姻是为了维护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在《民法典》中不承认事实婚姻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着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及婚姻登记制度,在整体上,《民法典》与《刑法》在对重婚的认定和责任承担上进行完整衔接,对事实婚姻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处理。[①] 在实践中,存在在不同的省,和不同的人结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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