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民法典》明确的婚姻家庭基本原则之一。同时,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全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男方认为,自己按离婚协议替前妻还房贷后,可以不再支付子女抚养费,而女方认为离婚协议并无此约定。法院最终支持了哪一方的意见呢?
基本案情:李母与鞠父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20日生育一女鞠女。2020年3月17日,李某与鞠父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一女鞠女归女方抚育,男方从离婚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前付给其女生活费按男方实发工资的30%给付,至其女大学毕业时止;在此期间其女的教育费由女方自负,医疗费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室内财产归女方所有;抵押楼房一套,其产权归女方所有(房屋坐落地址……房屋建筑面积:145.38平方米)。该房贷款从离婚生效之日起由男方负责偿还;江铃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归男方所有。
父母协议离婚后,鞠女随母亲李某一起共同生活,鞠父未实际支付子女抚养费,但按照离婚协议约定为李某每月偿还涉案房屋贷款1958.43元。
鞠女现以鞠父未支付其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父亲应当按离婚协议
补足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鞠父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鞠女抚养费的义务,同时这也是鞠父对鞠女的法定义务,鞠父每月收入约三千七八百元,按照双方约定每月按鞠父实发工资的30%进行计算,故法院酌定鞠父每月应给付鞠女子女抚养费1100元,因此对拖欠鞠女的抚养费自2020年3月17日至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前即2021年7月17日按每月1100元计算,合计17600元,鞠父应如数给付。鞠父自2021年7月18日起,每月给付鞠女子女抚养费1100元。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虽然鞠女之母与鞠父约定抚养费给付至鞠女大学毕业时止,但因双方就抚养费的给付已经发生争议,故应按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给付期限至鞠女年满18周岁时止。
鞠父称,给付鞠女的抚养费已包含于为鞠女母亲偿还房屋贷款的费用中的辩解意见,因证据及依据不足,故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鞠父给付鞠女拖欠的子女抚养费17600元(2020年3月17日至2021年7月17日);2.鞠父自2021年7月18日起每月给付鞠女子女抚养费1100元,至鞠女年满18周岁时止。
■二审:还房贷不出抚养费
无证据不支持
一审宣判后,鞠父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鞠父主张与李某达成协议由鞠父还房贷,李某自己抚养子女,李某已经替鞠父支付了抚养费。李某对此不予认可。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约定是登记离婚法定程序,也是双方对于子女如何履行抚养义务的约定。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每月按上诉人实发工资的30%进行计算抚养费。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离婚协议的内容确定抚养费数额并无不当。鞠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鞠父的此上诉人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鞠父主张本案诉讼主体应为李某。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故本案请求支付抚养费主体应为被上诉人鞠女。
2021年12月2日,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抚养协议合法有效
对双方有约束力
关于抚养义务和抚养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抚养费给付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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